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