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