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