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