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