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