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