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