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十五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