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