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四条有效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