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