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