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恒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搞好景区清扫保洁、垃圾拾捡,实行分类收集并清运下山,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确保游览环境清洁。

景区内生活、生产经营所排废水,应当经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