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恒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游客容量和游览线路,在景区、景点设置游览标识,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经常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客安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