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恒山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控制施工临时用地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拆除,恢复环境原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