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恒山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控制施工临时用地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并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拆除,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