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恒山风景名胜区建设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植被、水体、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与破坏。工程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