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恒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