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试验,培养水土保持科技人才。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