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依法公告,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