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能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