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的政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