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