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的新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整治等公共项目,应当采取集雨式绿地等降水蓄渗设施,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

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下凹式立交桥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势低洼场所,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