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定期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全市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