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或者经依法批准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和植树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