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和中草药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加固田垦护坡和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有效预防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