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加强对纳西族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鼓励和引导纳西族文化名镇、名村原住民就地创业,改善纳西族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