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纳西族聚居区和纳西族东巴文化传承活动开展较好的地方设立纳西族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或者传承基地,并对保护区或者传承基地传统文化以及文化生态空间进行整体规划和保护。纳西族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体现纳西族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