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开办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专业,培养纳西族东巴文化专门人才。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编写东巴文、哥巴文等纳西族文化校本教材,用于民族中小学特色教育。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