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纳西族聚居地区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的,应当报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如实提交调查报告副本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应当与当地纳西族东巴文化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应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