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培养传承人;(二)保存与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古村寨、民俗活动场所、传习所、展示场所等;(三)开展传承、展演和传播纳西族东巴文化活动;(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和研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