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表演、展示、艺术创作、学术研究活动;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和拥有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传承活动相关项目资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