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队伍建设,培养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研究和传承等各类人才,支持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纳西族东巴文化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开展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传承、展示和相关活动。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项目及各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审程序、认定和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