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纳西族东巴文化人才的培养;

(二)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调查与研究;

(三)纳西族东巴文化数据库建设;

(四)濒危纳西族东巴文化的抢救;

(五)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六)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利用项目建设;

(七)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

(八)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书籍、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的整理出版;

(九)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

(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