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基础设施保护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的保护,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规划和维修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和受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委托的单位负有保护测绘基础设施的责任。乡级人民政府和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指派人员负责管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