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规划和维修规划。全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和维修周期为5年。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