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基础设施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测绘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一)永久性测量标志;(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