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