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该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9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