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研发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给予支持:

(一)能够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

(二)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三)能够提高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电磁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促进绿色技术发展的;

(四)能够促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

(五)能够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或者乡村振兴的;

(六)能够改善民生和促进健康云南建设的;

(七)能够促进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