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可以转化的基础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内容和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