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