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