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