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九条有效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