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规定或者约定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