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采取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