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