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外国企业从事服务贸易经营活动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自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退出申请。获授权代表应当自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不再设立经营场所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