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事项包括:
(一)外国企业、负责人和获授权代表在本经济特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的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情况信息;
(三)外国企业在本经济特区的出资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由外国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外国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外国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